央廣網成都6月19日消息(成都新聞廣播記者康沙 辛艷麗)據中國之聲《新聞縱橫》報道,今天我們關註的案件,要回溯到2011年8月15號下午。那天,27歲的小伙陳濤騎車路過成都錦陽商廈,正巧被樓上落下的茶杯砸傷頭部,受傷後花了10多萬元進行治療,但還是留下後遺症——創傷性癲癇。
  在整個事件中,陳濤作為受害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,比如起訴扔杯子的人,由此得到應有的賠償。但是,問題關鍵是事發後,找不到“扔杯子的人”。於是,陳濤將整棟商廈和隔壁大樓內可能扔杯子的100多戶商家一併告上了法庭。昨天(18號)上午,備受關註的成都“高空拋物”案,在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判決。
  “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案,已審理終結,現在宣判…”
  上午10點,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法庭,被告席空空蕩盪,只有10位商家負責人以及代理人在被告席就坐,原告席上,陳濤看上去鎮定自若,由於本案涉案商家眾多,因此,錦江區人民法院法官劉萍在法庭上核實本案中的100多戶商家身份就用了10多分鐘。
  法官劉萍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87條規定,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,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,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本案中,陳濤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其遭受的損害給予補償,符合《侵權責任法》的規定。
  法庭駁回了陳濤提出的精神撫慰金的補償訴求,法庭最終一審判決。
  法官劉萍:根據已查明的事發時,建築物使用人的情況,本院確定124戶商家各分擔陳濤的損失1230元,共計152520元,上述清理責任於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15日內履行。
  就這個結果,我們第一時間採訪了陳濤,他明確表示,對判決結果不滿意。
  陳濤:從事發到現在付出這麼多,到現在拿到的賠償款很不如意,我的訴求整個22萬多點,現在判下來只有15萬多點,整個結果不太滿意,接下來會和家屬商量下,不排除上訴的可能性。
  記者:未來執行索賠有沒有擔心?
  陳濤:肯定會有很大的擔心,因為有100多戶商家,對我來說應該是個很大的難題。
  與陳濤不同的是,幾位商家以及代理人都表示尊重判決。
  商家:對這個案子其實也沒什麼意見,就是尊重判決。
  商家代理人:這個還沒有最終意見,因為我是代理人,回去還要征求公司的意見,我作為公民來說,我肯定尊重這個判決,因為它起到了社會效果。
  雖然勝訴了,但是陳濤還面臨如何從124戶商家拿到補償款的問題。法官劉萍表示。
  劉萍:我們現在是一審判決,待判決生效後,如果被告方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,他們可以申請強制執行。
  高空拋物案判決後,案件的判決結果引起了大家的強烈關註。在沒有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,法庭是如何確定124戶商家應承擔對受害人的補償責任的?審理這起案件的錦江法院法官劉萍解釋說,拋擲物致人損害糾紛中,建築物使用人不是實際侵權人,法律之所以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下,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受害人補償,主要是出於對受害人進行救濟以及預防損害發生的考慮,由可能成為加害人範圍的民事主體對損害進行合理分擔,以彌補處於弱勢地位的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。因此,法庭在確定這起高空拋物案案件主體時非常謹慎。法院在審理後最終確定事發時兩棟商廈的實際使用人124戶商家都具有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可能性。
  劉萍:我們多次到工商部門進行查詢、同時又打電話跟能夠聯繫上的商家通過電話聯繫,瞭解他們事發時,在錦陽商廈進行經營的情況,如果瞭解的情況有出入的呢,我們又和物管公司核實,經過數次反覆核查工作後,我們才初步確定了商家的範圍。
  劉萍同時表示,如果今後該案的責任主體還會增加,那麼也不排除追究新主體責任的可能。
  劉萍:我們現在掌握的資料就是這麼多,沒有找到的都是個別的,如果將來出現新的情況,可以根據新的情況實際處理。
  在這個案子中,部分商家稱,其經營場所位於商廈低層甚至負一樓,或背向事故發生地,不可能拋擲物品致傷陳濤,不應承擔責任。對此,劉萍表示。
  劉萍:建築物使用人,能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時,是可以免責的,但本案有其特殊性,各商家經營場所所在位置雖不可能拋擲物品到陳濤受傷地點,但在錦陽商廈六層平臺,以及八層以上每層樓機房和樓梯的窗戶處,則有可能拋擲物品到陳濤受傷地點,而樓梯是公共區域,連通六層平臺,是整個商廈的使用人,包括負層至26樓的使用人均可任意到達的場所,商廈所有使用人因此而存在在這些場所實施傷害行為的可能性。
  還有商家說,大廈內外來人員進出頻繁,流動人員是否也應該負責?對此,劉萍表示。
  劉萍:確實存在顧客等外來人員進出商廈的情況,但外來人員的身份無法明確,即便是外來人員實施了拋擲物品的侵權行為,也屬於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,根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的規定,對受害人的補償責任,仍由建築物使用人承擔,部分被告提出事發當天,所有進出商廈的人員都應參加訴訟的主張也不成立。
  高空投擲物品傷人,在無法確定具體投擲者時,被害人將所有可能對其造成傷害的侵權人告上法庭,那麼,本案的這種索賠模式是否適用於所有類似事件?高空拋物案件的審判有怎樣的特點?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志願者邱寶昌在接受中國之聲《新聞縱橫》採訪時給出了自己分析點評:
  邱寶昌:2010年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,侵權責任法有明確規定,從建築物中拋售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傷害的,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都適用這種規定,按照這種模式法律上明確規定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有可能加害的建設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
  首先規定的不是賠償予以補償,什麼人給補償?就是所有的建築物的使用人,讓所有人都去進行補償可能有不公平,但是這要從哪個方面看,法律規定為什麼有這樣的規定,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,還有一個就是使用人有互相監督,如果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,大家合理的分擔,這是一個補償,而不是賠償,這樣做是比較公平;
  第二,不是說是使用人都要承擔補償義務,如果自己能夠證明不是侵權人,比如這兩個月根本就不在這兒住,出國了,或者根本就是在其他地方,讓你作為侵權人肯定於法無據,你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,就有可能不承擔補償義務。這個案子也為以後審理類似的糾紛有一定示範作用。   (原標題:成都:天降杯具砸傷人 124戶商家每戶補償123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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